广元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
市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公租房同地段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60%以内,根据不同保障对象分三档核定(详见附件)。
第一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省级以上(含省级)劳模、见义勇为英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照同地段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60%核定,不同地段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为3.3-7.6元/?/月。
第二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按照同地段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40%核定,不同地段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为2.2-5元/?/月。
第三档: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同地段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20%核定,不同地段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为1.1-2.5元/?/月。
原公房(住房)租金标准采取逐步规范的原则,暂不调整原公房(住房)租金标准,只统一房屋面积计算方式。
二、租金计收方式和优惠政策
(一)租金按面积计收。市城区公租房、原公房(住房)租金计收方式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对特殊保障对象减免。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对参战、参核、伤残军人、烈士遗孀、七级以上伤残普通人员在对应档位的租金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运营成本,本着保本经营、收费标准低于普通住宅小区的原则,核定市城区公租房物业服务标准:
(一)无电梯、无二次供水多层住宅:0.50元/?/月;
(二)无电梯、有二次供水多层住宅0.52元/?/月;
(三)高层住宅(带电梯、有二次供水)1.10元/?/月;
(四)东坝滨河路阳光家园1.20元/?/月。
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元市市城区公共租赁租房租金标准表